未按员工实践薪酬交纳社保费 用人单位应补足工伤待遇差额
案情
吴某应聘到一锰业公司作业,该公司依照区域员工平均薪酬2231元(吴某的实践薪酬为4226.28元)为其交纳了一号平台下载安装-法规:未按员工实际工资交纳社保费 用人单位应补足工伤待遇差额工伤保险费。一天,吴某在作业过程中受伤,经认定为工伤,等级为九级伤残。吴某取得一次性伤残一号平台下载安装-法规:未按员工实际工资交纳社保费 用人单位应补足工伤待遇差额补助金20079元。后吴某将锰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部分。
剖析
锰业公司以为,已为吴某参与工伤保险,吴某也得到了相关待遇,不同意付出差额。
法院以为,锰业公司只按区域员工平均薪酬2231元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和伤残鉴定结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当依照自己的实践薪酬(4226.28元9个月)核算,共为38036.52元。锰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以员工的实践劳动报酬总额为规范向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交纳工伤保险费。因该公司未按实践薪酬交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吴某未能足额享用工伤保险待遇,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下降。因而,应当依照吴某的实践薪酬规范模拟核算工伤待遇,对工伤保险基金依照缴费薪酬付出后的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用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付出一次性伤残一号平台下载安装-法规:未按员工实际工资交纳社保费 用人单位应补足工伤待遇差额补助金,规范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自己薪酬,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自己薪酬,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自己薪酬,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自己薪酬。